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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来源: 日期:2008年06月12日 热度: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而这些成效的取得得益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的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途径与司法保护途径。

      (1 )司法途径

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其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享受有效的司法保护。但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强专业性、高技术含量的特点,我国目前已有11个高级人民法院,30多 个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另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 产权案件的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原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地级市政府设立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国家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

(3)其他行政保护途径

除上述介绍的保护途径外,我国的海关总署、公安部、文化部等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也有具体的行政保护途径。

[责任编辑: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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